编辑同志:我通过中介公司和华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华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我。签完合同后,我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华某,同时交了1万元中介费。因华某一方原因,买卖没有实际成交,华某双倍返还我定金10万元。现在中介说我“赚了”,不肯退中介费给我。请问这笔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读者:刘萍
刘萍读者:《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促成合同成立”的客观标志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是居间人居间活动成功的标志。你与华某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表明该中介公司已经居间成功,因此中介公司有权拒退中介费。不过,该中介公司以你“赚了”作为拒绝退还中介费的理由,显然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