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们原所在的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李某和郭某一直没有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事务置之不理,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近日我们要求李某和郭某清偿公司拖欠我们的工资被拒,理由是欠薪的是公司而非股东,他们没有支付义务。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沈晶玉
沈晶玉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明确地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李某和郭某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乃至灭失,应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