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某与储某离婚,婚生女归男方储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但李某在给付一段时间抚养费后,未再履行义务,截至2018年底,共欠抚养费达2.1万元。储某遂向霍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防止被执行人李某外出而贻误执行时机,执行法官冒雨直奔30公里外的李某住处,并将其带至法院。李某在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始终不愿履行义务。为尽快执结此案,法官通过进一步了解获悉,因储某家人阻挠李某探望女儿,致使其拒绝给付抚养费。找到问题的症结后,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储某明白李某探视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并要求储某为李某探望女儿提供便利作出书面承诺。储某深受感触,当面写出承诺书,并表示一定会兑现承诺。症结打开后,李某立即履行了义务,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杨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