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你老了,儿女和老伴无疑是你的主要依靠。如果没有儿女、老伴或者儿女和老伴没有能力扶助你,那么哪些人还可以成为你的依靠呢?
儿子无赡养能力 孙辈负隔代赡养义务
案例:老梁今年78岁,只有一个儿子,也已54岁。老梁无固定生活来源,随着年龄增长身体又多病,需要儿子从经济上供养。可儿子无工作,也无力支付赡养费。老梁的孙子小梁是一名医生,收入尚可,于是老梁要求小梁供养他。小梁却说:“赡养你是我父亲的责任,我作为孙子没这个义务,而且我每月还要供养父母。”老梁有权要求小梁供养他吗?
分析:孙子小梁有义务赡养爷爷。一般来说,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赡养关系。为了弘扬忠孝美德,使老人老有所养,《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孙辈负有隔代赡养的法定义务。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此外如果出现孙辈是由祖辈抚养长大的情形,孙辈也应承担赡养祖辈的义务。鉴于老梁的儿子没有供养能力,而其孙子有稳定工作和很好的收入,具有负担和赡养能力,因此小梁应该视自己的经济情况赡养老梁。
兄姐扶养弟妹成人 弟妹应尽扶养义务
案例:俞大林20岁、俞小林5岁时,家庭发生变故,父母相继去世,俞大林挑起了扶养俞小林的重担。俞大林供养弟弟读书一直到大学毕业有体面工作后,自己才结婚成家。结婚后由于妻子有病不能生育,俞大林没有子女。在妻子去世后,俞大林没有再婚,一直独自生活。如今80岁的俞大林身体越来越差,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要求俞小林扶助他。俞小林虽有经济实力,但面对哥哥的请求,俞小林却以他在法律上没有扶养兄长的义务为由拒绝。弟弟是否负有扶养兄长的义务?
分析:《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即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俞小林是由俞大林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有义务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哥哥进行供养扶助。
有权选定监护人 管理辅助养老事务
案例:赵大爷早年未娶,收养一名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并且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活。3年前赵大爷生了一场大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养子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打骂养父。赵大爷气愤之下诉至法院跟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其后,赵大爷的侄女开始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至今。由于侄女很尽心、很细心,赵大爷非常满意。如今赵大爷有了新想法,想与侄女签个书面协议,确定由侄女担任其失能后的监护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给侄女。法律上是否支持赵大爷的想法呢?
分析:《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也被称为意定监护,是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民法总则》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赵大爷信得过侄女,他现在可以跟侄女协商,书面约定在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侄女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管理相关事务,辅助其依法维权。
另外,赵大爷还可以寻求政府给予生活上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符合该条规定的老年人,如果是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生活保障费;如果是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