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公司里都有一些既为董事又是高管的一群人。他们的薪酬不菲,在他们离开公司或跳槽时,往往会因工资报酬与公司产生纠纷,这群人的工资报酬由谁说了算呢?
股东会决定董事兼高管的工资
【案例】 张玉萍是一家公司董事兼高管。2018年2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以表决的方式决定张玉萍的月薪为15000元,张玉萍以董事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和表决。但董事会后,公司却以多位股东反对为由,拒绝按照董事会决定向张玉萍发放工资。
【法点】 张玉萍是公司的董事兼高管,她的工资报酬如果由董事会来决定,就有可能利用其职权决定或者通过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来影响董事会的决定,其他董事也往往会因为抹不开面子而有失偏颇,导致自我定薪,出现利用决策权和控制权将原本属于股东的整体利益据为己有的现象,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董事兼高管的工资应当由股东会来决定。除非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或认同,否则董事会对懂事兼高管的工资报酬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董事兼高管工资以合同为准
【案例】柳萌萌是公司董事,也是该公司高管,负责公司对外业务联络等相关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另行给予柳萌萌高管工资8000元/月。柳萌萌觉得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自己拉来的,8000元太少,不足以体现自己的劳动。经与公司协商,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确定为10000元/月,可董事会却认为只能按股东会的决定执行每月8000元,拒绝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执行,双方产生纠纷。
【法点】公司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但该报酬是基于履行董事职责而获得的对价,不涉及董事因履行高管职责、以员工身份获得的劳动报酬即当董事以高管身份另行从事工作时,该项工资应由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柳萌萌有权依法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索要工资。
董事兼高管的工资董事会无权降
【案例】公司董事邱婷婷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任邱婷婷为公司高管,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2000元。两个月后,董事会觉得邱婷婷作为高管的工资过高,召开董事会,未经邱婷婷许可,要求公司财务按6000元/月发放,导致诉讼。
【法点】依据《公司法》,董事兼高管工资的决定权在股东会而不在董事会。因此虽然高管的工资高于一般员工,但其劳动权利同样受劳动法保护。工资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降低工资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重要变更,未经邱婷婷同意而随意降低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