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驾校教练在非指定学习路段带领学员学车,学员过失撞死行人,教练该承担什么责任?12月13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起案件,以驾校教练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原是六安市某驾校一名教练。8月15日下午,刘某看到该市皋城路路况良好,临时决定让学员们在该路段练习道路驾驶技能,但该路段并不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学习路段。练车过程中,学员王某由于操作不当,在车辆行驶至皋城东路与新阳大道交叉口处,与被害人孔某同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学员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拨打了急救、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孔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带领驾校学员学习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朱传忠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