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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可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18 08:47:45

编辑同志:某一审法院在审理一起我作为原告的简易程序案件时,将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问法院这样做符合程序要求吗?

读者:吴琦

吴琦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是因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判组织、庭审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就违反了程序,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