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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三轮 人未上车即受伤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8-09-10 14:40:33

所有参与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人都是交通参与者,其中包括客运、货运驾驶人、乘坐人,一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只要发生事故,就需要有责任划分认定。那么,货运三轮车载人发生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呢?近日,桐城市境内发生一起货运电动三轮车载人,造成乘坐人李某龙摔下车受伤的事故,该起事故的责任该怎样认定呢?

7月30日上午10时许,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接到伤者李某龙亲属电话报警称:7月29日12:25,当事人李某(男,29岁)驾驶一辆宇锋牌货运电动三轮车,车载李某龙、张某涛两人,由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出发,向桐枞路方向行驶。行驶前张某涛已上车,李某龙手扶车厢栏杆,一条腿搭在车上,还未上车坐稳,驾驶人李某就开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导致李某龙摔下车后,遭三轮车车轮碾轧拖行受伤,事发后,当事人双方自行撤除现场,将伤者送医。民警调阅监控视频证实,报警内容基本属实,双方当事人对事发情况也表述一致。经安徽省立医院诊断:李某龙左脚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右手皮肉撕裂擦伤,手术费用将近3万元。

经查,当事人李某驾驶货运电动三轮车违反规定载人,且在乘坐人李某龙尚未坐稳时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8月13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事故依法作出认定:驾驶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李某龙、张某涛无责任。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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