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便利店的收银员。一周前因验钞机故障,老板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要我继续收费。尽管小心翼翼,但仍收到8张百元假币。而老板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为由,要我担责,否则就要扣工资。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 读者:刘淇珍
刘淇珍读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并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向老板反映,被老板要求继续收费后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已经力所能及地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老板的说法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