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所谓违法驾驶不赔、驾照未换领不赔、过户未办变更手续不赔、“非医保用药”不赔等等。这N种不赔偿理由是否有法可依?本期选登的案例或许能帮助您依法维权。
违法驾车出事故 交强险要赔
2018年5月27日晚,蒋某醉酒驾车途中撞伤行人邹某。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全责。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邹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将某是醉酒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责。保险公司的辩解能成立吗?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就是说,有上述违法驾驶行为导致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人身损害部分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理赔。
驾证脱审 出事故应赔
2018年3月8日,朱某驾车不慎撞上绿化带,造成绿化带和机动车受损。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责。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朱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已到期,且未及时换领,遂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那么驾驶证脱审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赔?
说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应以事故发生时车管所是否已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认定依据。只要逾期换证的时间不满1年,就不算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转让车辆未变更 交强险应赔
2018年6月2日,杨某驾车与闻某的电动车碰撞,致闻某受伤落下残疾。经交警认定,杨某负全责。同时查明,杨某的车是从宋某那买来的,但一直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宋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理赔时,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辩解成立吗?
说法:这种辩解不完全对。《司法解释》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不免,但商业三者险可以免责,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己方无责事故 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8年2月27日,冯某雇用的司机驾车与陈某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的机动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第三人陈某负全责。冯某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车损理赔款,可保险公司认为冯某是无责方,应该向全责方陈某要求赔偿。冯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冯某的诉求。
说法:《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大白话就是只要买了车损险,车主就有选择权,如果车主是无责方,既可向肇事方索赔,也可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理赔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非医保药费 保险公司也得出
2018年4月9日,马某驾车碰伤行人孙某,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孙某住院的医疗费中有6912元属于非医保药费,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即“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孙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说法:保险合同规定的 “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属于格式条款,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同时在医院治疗中,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因此在实践中,只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扣除其中的非医保药费。
伤者擅自转院 非保险拒赔理由
曹某驾车时与刘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在区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两周后刘某自行转院到市一院治疗20天,并接受了全关节置换术,医药费高达6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刘某转院既无区医院证明也未经交警部门同意,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赔。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见转院治疗是否须经批准,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得拒绝承担转院医疗费。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