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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14 14:53:40


现实中,由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或时隔数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手中的劳动合同丢失等现象并非个别。遭遇类似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未经本人同意 代签合同无效

案例:2017年3月1日,梁晓菲突然收到公司解聘通知,梁晓菲知道公司在裁减人员,表示接受但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和梁晓菲一同入职的同学李某代签为由拒绝。尽管梁晓菲一再否认自己委托李某代签,甚至一直以来对此一无所知,可公司不理会,拒绝了梁晓菲的要求。

点评:《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签、未经本人追认的劳动合同,对本人没有约束力。本案中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李某代签合同的行为,决定了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承担未签合同的责任。

补签合同时间 双倍工资应付

案例:2016年9月1日,廖丽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7年4月1日,公司才与廖丽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写明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索要未果,廖丽萍提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时间涵盖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加之廖丽萍已经认可,故其无权索要。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必须及时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劳动合同丢失 有权拒付双倍工资

案例:胡晓娥在入职到一家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5日,胡晓娥发现自己手中的书面劳动合同丢失,曾要求公司将其保管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一份给自己留存被拒。不久胡晓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同时以公司不提供劳动合同等于未签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又被公司拒绝。

点评:用人单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前提,是未签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劳动合同的丢失乃至公司拒绝提供复印件,并不等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等于公司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胡晓娥不符合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公司有权拒绝其要求。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