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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剁手无妨,刷单可要小心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1元钱的索赔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淘宝平台状告“刷手”
所谓“刷单”是指买家假意购买产品,在交易平台付款,完成交易后,卖家将款项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全额返还给买家,从而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卖家商品的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
2016年7月,淘宝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李某不服,于2017年5月一纸诉状将淘宝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账号、道歉并赔偿损失。
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
收到被诉传票后,阿里提起了反诉,要求李某赔偿35万元。
法院认定:违规行为成立
阿里在起诉书中称,淘宝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既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也是淘宝流量分发机制中的决策数据。“刷单”会污染淘宝的数据,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从而损害淘宝的声誉和竞争力。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淘宝规则对交易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李某确有违规行为,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笔订单中支付款项后又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认定其违反了淘宝规则关于会员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的规定,支持了淘宝的诉求。
建议:立法源头遏制“刷单”
案件判决后,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介绍说:“起诉‘刷手’并非为了赔偿,而是想让这些同时具有买家身份的消费者群体能意识到刷单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将其作为获取收入的方式。考虑到从事‘刷手’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消费者,对这个群体更多是以教育为目的,在诉讼中,淘宝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1元。”
近年来,为打击刷单行为,互联网企业在法律手段上打出“组合拳”。阿里巴巴集团发现并推送线索,推动全国首例组织刷单者入刑;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获赔20万元等。
此前,针对网购刷单现象,不少学者就曾呼吁立法从源头遏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正常市场竞争中,销量代表口碑,互联网技术能够即时显示的成交量和用户评价,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看得到的口碑经济。刷单行为虚构了交易量,让电子商务竞争秩序进入到不可思议的“恶性循环”中,会让消费者出现误判,产生引诱消费,不论消费者是否在后续的交易中受损,刷单促成的交易本身就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为了达到竞争效果,原本的诚信经营者也必须无奈被动地刷单来弥补“单量”,从数据源头扰乱了交易的真实性,摧毁诚信根基,把数据时代的“可视化信用”变为“可视化欺骗”,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诚信建设行为。他建议将刷单行为作为消费欺诈类型,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源头遏制。消费者一旦因刷单被骗交易,不论是否有损害,都可以依法享有4倍赔偿。
·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