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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可“缺席审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18 14:35:02

核心提示

4月25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素有 迎来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当天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专章,明确规定外逃贪官可被“缺席审判”。

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其后分别于1996年、2012年作了两次较大修改。本次即第三次修改,共涉及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速裁程序入法等三方面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缺席审判”惩治外逃贪官

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依照该程序,2014年,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海外追赃第一案——“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

但由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是法律空白点,如何给外逃贪官定罪量刑,成为一个难点。本次刑诉法修改,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解决了上述外逃贪官定罪量刑难点。沈春耀同时指出,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检察院侦查权“一留一删”

今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此后监察法如何与刑诉法衔接,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侦查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了规定。

修正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速裁程序”拟上升为法律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为此,修正草案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依据修正草案,速裁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