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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宣判首例公益诉讼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26 14:33:09


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程某、汪某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2.5万元至2万元罚金。同时判处陈某、程某、汪某赔偿国家损失26.955万元,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休宁县人民检察院,由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这是该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宣判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3月间,陈某、程某、汪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多次非法采砂。在汊水河东临溪镇大阜村河段,陈某与汪某两人合伙非法采砂并予以出售,销赃数额6万元;程某、陈某、汪某3人合伙非法采砂两次,销赃数额18.18万元;在源芳乡幸川村河段,陈某与程某非法采砂并予以出售,销赃数额为2.775万元。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程某、汪某赔偿国家损失。

法院认为,陈某、程某、汪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或分或合在河道采砂,价值在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他们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综合陈某、程某、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退赃及修复生态损失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程增来·

法官说法

该案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件审理有效发挥了“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采砂时有发生,以往对非法采砂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不一,有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责任,有的以盗窃罪追究责任。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规范了对非法采砂、采矿等刑事案件办理,为维护河道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