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超额另行给予奖励。今年春节临近,我们为了能多些假期时间,又不影响生产,主动每天延长上班时间。对此,公司表示加班是我们出于自身需要,非公司要求,因没有增加月生产总量,故不构成加班,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吴凤梅
吴凤梅读者: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依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它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一是 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根据来信或反映,你们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的当月任务数,增加春节假期,主观上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同时加班非公司意愿,不属于公司安排或延长工作时间。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