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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浙江金华婺城区政府被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在内的7个典型案例,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出指引和参考。审判机关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产权?本期说法就和您聊聊这起行政案件。
回顾:征收决定发出前一月 房屋被拆
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定,一起打了三年的“民告官”官司、耗时十几年的拆迁案件落下帷幕。63岁的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居民许水云被违法强拆的房屋将依法获得赔偿。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2014年强拆无证房产,被判违法。
2001年7月,因城区改造,许水云的两处房屋被纳入拆迁许可证拆迁红线范围。然而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直至2014年,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许水云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图。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已被拆除。
起诉:不满两审判决 申请再审
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许水云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及财产损失6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许水云提出的赔偿,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还撤销了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
许水云依旧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巡回法庭提审了本案。
庭审焦点:
1、强拆还是误拆?
最高法: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许水云涉案房屋为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历史老房,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应认定为合法建筑。根据《国有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27条规定,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据许水云妻子李金凤表述,区政府拆除前并未与许水云家商谈赔偿问题,表示先拆掉再谈价。在许水云方不同意后,就组织100多人进行强拆。在房子拆掉一个月后,才张贴出拆除公告。
而婺城区政府在庭审中表示,是不小心误拆了许水云的房屋。因此该案应是民事侵权非行政案件。
最终,最高法院三巡庭认定: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根据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均能证明2014年9月26日的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政府赔偿还是补偿?
最高法: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庭审中,许水云表示,婺城区政府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和过错性,他们的房屋为营业房,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营业损失,并且房屋价值在2014年到2017年间一直上涨。因此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6万元直接损失等要求。
婺城区政府则认为,不能说房子拿去搞商业用途,就是营业房。应以房产登记为准,且许水云的房屋是无证房产。
经双方答辩,三巡庭最终判决认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按照2014年10月26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终审判决还提出,一二审判决中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考虑到婺城区政府并非依法征收而系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一审和二审的部分判决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表态:区长出庭应诉 “尊重生效判决”
经双方答辩,三巡庭最终判决认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法槌落定,许水云妻子李金凤连用了两个满意表达,“最高法院判的合情合理,为老百姓出了一口气,我们打了三年官司,眼泪都流出来了,最高法院判决公正。”
庭审结束后,婺城区区长郭慧强表示,过去某种程度上,我们将依法办事和行政效率对立,现在看还是要辩证统一地看待二者关系。政府任何决策,即使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也要依法来办。程序要合法合规,才能以更高的速度达到想要的水平。
声音:
●本案裁判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既保护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房屋造成的损失,也保护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的损失。在具体赔偿标准与赔偿时点确定方面,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较好地回答了房价普遍上涨的大背景下,如何保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问题。——东南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周佑勇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
对话:审判长耿宝建:“民心工程被判赔,教训很深刻”
本来是民心工程,结果被判决赔偿。
该案的审判长耿宝建说,通过庭审能发现,一是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个案子从2001年的时候就开始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入拆迁程序,因为双方当事人在一些主要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一直拖到今天,既没有通过拆迁的形式把它走完,也没通过征收程序把它走完,实际上政府完全有法律上的权力做一个征收决定,做一个补偿决定。二是程序意识不强。这个案子到今天为止没有做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是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了法治。
耿宝建说,行政审判就是要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就是要审查行政机关有没有按法律规定,而且要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负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合法,法院实际上就是推定行政决定违法。第三巡回法庭通过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件的审理,一方面支持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土地和城市建设,另一方面就是守住法律底线,法律该给老百姓被征收人的各方面权益,法院应帮他落实保障到位。
·王梦遥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