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汪某是一起债务纠纷的原告,在法院一审期间,被告周某提起反诉,但是周某以汪某的妻子也曾向他借钱为由,将汪某的妻子列为反诉的当事人。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诉讼程序的规定?
读者:何琴
何琴读者: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双方只是诉讼地位互换,无论是提起反诉的主体,还是反诉的对象,如果超越了本诉的范围,则不构成反诉,需要另行起诉。本案中,周某将汪某的妻子列为反诉当事人不符合诉讼程序上的规定。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