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个月前,我在医院做引产手术时,医院组织5名实习的男女学生在手术室全程教学观摩,我对此全然不知。我得知此事后认为医院侵犯了我的隐私,但医院认为是组织实习学生教学观摩,非出于商业目的,观摩并未对手术造成任何影响,没有侵犯我的隐私。请问医院究竟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刘桂霞
刘桂霞读者:《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虽然医院的目的仅是教学观摩,但医院事先未经你许可,意味着医院侵犯了你的隐私支配权,因此医院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