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我受公司指派到外地为客户维修设备,时间长达半个月,其间的两个双休日计4天也在进行维修。出差结束后,公司按每天80元的标准发给了出差补助。当我提出4天双休日应付给加班费时,公司说出差补助就是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许书浩
许书浩读者:公司的说法不对。出差补助,一般是基于员工出差在外期间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单位所支付的伙食补贴等。加班费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含有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二者属不同的项目,功能不同,不能混淆。至于双休日出差在外可否主张加班费,应区别对待。第一,双休日仍在提供劳动的,应算加班。《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第二,若是处于休息状态,则不算加班。你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均在进行维修工作,无疑是提供了劳动,应当算加班。公司要么安排你补休4天,要么支付你4天200%的日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