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把自己两室两厅一厨两卫的住宅租给梁某,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用途为居住。梁某承租后将房屋改造隔成了7间,对外出租经营。我担心房屋存在治安、消防隐患,多次找梁某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可梁某一直不恢复。请问我是否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以及要求赔偿损失?
读者:钟诚
钟诚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梁某承租房屋后擅自改造扩建并转租给多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在你多次提出后,梁某拒不恢复房屋原状,你可依法解除合同,由梁某返还房屋。并可要求梁某赔偿其擅改房屋给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