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夫席某2016年4月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但离婚后,席某一直不给抚养费,我多次登门索要也都空手而归。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读者:萧璇
萧璇读者:不能。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对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合意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只要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则对离婚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协议书在尚未确定是否合法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同时,法院只负责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而离婚协议书是个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你可以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离婚协议书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席某按协议支付女儿每月900元的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届时,可凭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