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入职某公司时,双方除签订有劳动合同外,还签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将每月社会保险费用折现为500元付给我,我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费的法律后果等。请问该份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我现在以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读者:江传新
江传新读者:《社保补偿协议》无效。参加该社会保险和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无放弃的权利。本案中,你和公司自行通过签订《社保补偿协议》不履行缴费义务,似乎对双方都有利,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无效。同时尽管签订有《社保补偿协议》,你也领到了每月500元的社保费,但并不代表该公司履行了缴费义务,因此当你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你在辞职时还有权要求公司补办社保、补缴社保费。当然,公司在补办社保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你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