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一名因工负伤的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发生医疗费9000多元(原始发票上记录的总金额)。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工伤医疗费5000多元,另有4000多元不予报销。该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审核项目清单未果,要求公司承担这4000多元医疗费。公司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请问这部分医疗费公司可以不承担吗?
读者:汪莉
汪莉读者:公司可以不承担这部分医疗费。除非用人单位有承担补充医疗责任的内部规定,否则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超出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社保机构不予报销是合法的。但社保机构报销或不报销工伤医疗费均须有文件依据,否则即构成违法。社保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出具不报销4000多元的依据(如超标或自费),否则工伤职工可对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