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作为专卖经营商品,需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销售。然而,男子程某在没有取得任何专卖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却在网上和网下卖起了卷烟。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卷烟,牟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程某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网上发布卖烟信息,买家同程某在网上联系,并将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至陈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程某在网上购买了“孙太兴”、“朱同根”、“徐艳亮”、“姜晓龙”4个支付宝账号用于交易,通过这4个支付宝账号收下线的购烟款后,快递将香烟邮寄给买家。程某通过此方式向冯某、林某、张某等人销售卷烟,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7735万元。程某被抓获归案时,警方在其住处和车库扣押了相关作案工具及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137.2条、雪茄454支。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6.238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吴剑·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微商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香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严厉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卷烟,对涉案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