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某公司员工佟某,因工受伤,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4989元)。请问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为每月6000元,还是每月4989元?
读者:汪莉
汪莉读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同于条例所限定的“本人工资”。后者因为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保障公平,防止工伤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故对其设定了上下限。《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上下限进行限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仍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是原工资福利的延续,不存在也不宜进行限制。故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原则上应按每月6000元发放。
王景龙 赵庆坤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