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人柯某生前系五保户,无近亲属,前不久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柯某生前曾与其侄子小柯一起生活过,2008年起柯某在池州市某镇敬老院生活。
柯某遭遇交通事故后,其侄子小柯垫付了医疗费,敬老院与小柯一起办理了柯某丧葬事宜并支付了相关丧葬费用。事后小柯与敬老院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柯某的医疗费、丧葬费、丧葬事务开支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对小柯与敬老院是否具备主张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主体资格问题引发争议。法院审理认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小柯与柯某系叔侄关系,双方是具有旁系亲属性质的叔侄关系,不在民通意见规定的“近亲属”关系范围之内,法院认为小柯在本案中主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同时认为,敬老院是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在本案中主张柯某的死亡赔偿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依法小柯与敬老院不具有主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主体资格。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柯和敬老院实际垫付的因抢救柯某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开支,驳回了小柯和敬老院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请。
·唐金法 吴贵中 陈桂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小柯和敬老院是否法律明确规定的柯某近亲属范围。法律规定,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死亡赔偿的请求。对“近亲属”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做了具体规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小柯与敬老院均不属于近亲属范畴,无权提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敬老院属于公益事业,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同样也无法获得柯某的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