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去年6月开车行至宣广高速服务区时,在张某某经营的某餐厅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系内外包装),每盒单价50元,合计1500元。后马某某发现每盒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样(外标注18个月保质期,内标注12个月保质期),遂向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处罚。马某某又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退还购物款1500元,并且十倍赔偿购物价款15000元。
庭审中,马某某诉称其购买的30盒安吉白茶,用于赠送朋友和自己食用,但后来发现保质期内外不一,经网上查询该茶品存有多处违法信息。故张某某出售的商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张某某则辩称其出售的茶叶没有超过保质期,目前仍在保质期内,内外保质期标注不一致系生产厂家标注,其在进货时无法拆包查看商品内包装保质期;同时张某某指出马某某在杭州周边地区与他人存在多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马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行为,属于知假买假。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安吉白茶”,虽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不一,但马某某购买时,该茶叶在保质期内,目前未出现不良反应,也未影响食品安全。本案中,因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安吉白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马某某主张退还购物款1500元的诉请,因“安吉白茶”确实存在“内外标注的保质期不一”的事实,且张某某已受到处罚,茶叶标签存在瑕疵,故该主张予以支持,但同时马某某应将在张某某处购买的“30盒安吉白茶”退还。依法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某某在马某某退还30盒“安吉白茶”的同时,返还马某某货款1500元;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马某某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这其中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涉及到法条的深入剖析与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这一规定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一款的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因此,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宜作实质性审查,即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因此,马某某在张某某处所购买的“安吉白茶”虽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不一,但购买时该茶叶在保质期内,未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影响食品安全。加之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安吉白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遂对其主张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