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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限可主张权利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1 14:31:41


编辑同志:我今年1月应聘到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限5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3200元,转正后月工资4000元。最近,在一次同学聚餐时了解到签两年期合同的同学入职时的试用期限均不超过2个月。请问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我现在该如何维权?读者:李井茵

李井茵读者:《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你的试用期约定为5个月,超过法定期限3个月。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并主张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鉴于你的试用期已履行完,你可以主张以下权利:要求公司按转正后月工资4000元标准补足超限3个月的工资差额;主张超限3个月期间的赔偿金,即由该公司按每月4000元标准向你支付3个月的赔偿金。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