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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后诉讼期间为3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1 14:30:26


编辑同志:2014年10月11日,朋友杜某向我借款4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2015年10月还款期限,他一直没有还款,我碍于情面也没有催要。最近听人说借款期满后2年内未讨要,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能胜诉。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邹畅

邹畅读者:为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因此,你可以在杜某还款期满日2015年10月11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杜某还款。当然,在这3年期间内,如果你曾向杜某提出过还钱请求或者杜某曾同意还款的话,并且有证据证明,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从你提出还钱请求之日或者杜某同意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