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朱某婚前购买了20万元股票,后增值至30万元。前不久朱某离婚,对于该30万元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意见。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王晓丽
王晓丽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朱某婚前购买的20万元股票,婚后增值部分不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不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潘家永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