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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用人单位猝死 谁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31 14:46:10


劳务派遣员工,工作中突然猝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谁担责?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派遣单位担责,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月18日方某应聘进入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上班,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1日,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与华联滁州分公司签订了《保安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安龙服务外包公司负责华联滁州分公司的安保服务项目。

方某应聘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将其安排至华联滁州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为1600元。2014年7月25日14时许,方某在华联滁州分公司二楼超市过道处工作时突然倒地猝死。

方某事发后,方某的家人申请仲裁,经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方某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7月2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同时还明确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与华联滁州分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2015年1月,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方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范围,视同为因工死亡。

仲裁决定出来后,方某的家人向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相关赔偿。2015年7月24日,仲裁委裁决:华联滁州分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华联公司不服诉至琅琊区法院。

庭审中,华联滁州分公司诉称,其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签订了《保安管理服务合同》,系把保安服务分包给了安龙公司,方某不是公司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安龙服务外包公司支付方某家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华联滁州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联滁州分公司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卫军·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以劳务外包名义派遣方某至华联滁州分公司处工作,方某与安龙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华联滁州分公司之间按劳务派遣关系处理。安龙服务外包公司未在滁州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应由用人单位华联滁州分公司代为方某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华联滁州分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加大了方某家人的维权成本,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华联滁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