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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产假工资待遇不降低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9 15:28:13


编辑同志:我每月工资5500元,在休产假期间,每月只拿到4000元。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是公司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的,这才造成我每月工资降低。请问公司应当补发差额部分吗? 读者:成萍

成萍读者:你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40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此,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于你所在公司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000元的生育津贴。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鉴于你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应当由该公司自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