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年夏天,我将我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门面房租给刘某开饭店,租期三年。今年年初,该路段征迁。我和征迁部门商谈补偿问题,刘某也要征迁部门给他补偿款。请问刘某是否也能获得拆迁补偿?
读者:崔敏
崔敏读者: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且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见,该条例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拆迁补偿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在对该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拆迁补偿范围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一般来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所有;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归承租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