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年前,我公司将一栋厂房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建造,该公司又违法分包给周某施工。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将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未将工程款付给周某。现周某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我公司,请问周某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读者:江明
江明读者: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一般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承包等合同项下的承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存在滥用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除非是转包人或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能力支付,且发包方还有其他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完,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可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已经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不能再向发包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