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骑电动车时撞伤行人韩某。事发后,我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我们双方负同等责任。韩某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000余元,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韩某认为我的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应当首先由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他的损失,超出部分,再由我们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请问韩某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唐子胜
唐子胜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该规定不适用于电动车。因为目前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也不予办理交强险,电动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条件,不能将电动车认定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所以,韩某的要求无法律依据,韩某的损失应当由你们双方按责任比例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