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年前,儿子因购买婚房,要求我和前夫出资。我基于儿子已经成年、有经济来源且独立生活而拒绝。前夫则从银行贷款50万元。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我以书面形式强调该贷款与我无关。贷款半年后,我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近日,因前夫生意亏损无力偿还,银行以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我承担偿还责任。请问银行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欧阳晓燕
欧阳晓燕读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你来信反映,你丈夫单方贷款给你儿子购房,明显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无关,也与共同履行抚养义务无关,不具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法律特征。同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你在前夫向银行贷款时,已向银行声明此事与你无关,意味着银行当时就知道该贷款只是你前夫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