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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暑期打工遇车祸用工单位应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15 15:40:04


编辑同志:我女儿今年15岁,今年中考后,在3名同伴的邀请和我们的默许下,到我家附近一家个体经营的健身会所应聘暑假工,从事打扫卫生、发放宣传单等简单工作。在一次发放宣传单时,女儿遭遇车祸重伤,肇事者逃之夭夭,我们向会所索要赔偿,会所老板张某表示,我女儿只是暑假短期工,不是正式劳动者,会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黄燕薇

黄燕薇读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会所雇佣你女儿,明显违法。同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张某虽然只是个体工商户,但却同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自然必须担责。张某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