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正常行走在公路上,突然一根电线杆从天而降砸在身上,谁来赔偿?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侵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下称电信滁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262290.28元。
2015年6月24日22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皖FD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滁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大道路口北10米时,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突然倒落,砸在刘某身上,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刘某在滁州市皖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颈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同年7月10日,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据目击证人称,此前有车辆经过时挂住垂落的线缆,带断路边电线杆,该电线杆由电信滁州分公司设立、维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琅琊区法院,要求电信滁州分公司、平安财险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9715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琅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被电信滁州分公司架设的电线杆砸伤,该电线杆由电信滁州分公司负责维护,电信滁州分公司对该电线杆未及时维护,对刘某的合法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卫军·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依法我国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其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电线杆的倒塌造成其身体伤害,尽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载明的“据目击证人称,此前有车辆经过时挂住垂落的线缆,带断路边电线杆”这一证据,但并不能确实证实电线杆的倒塌系第三人的行为或刘某所致,这一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情形。故电信滁州分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后果,赔偿刘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