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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轮胎爆炸伤人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7-07-24 14:45:27


因操作中未注意安全防护致送修人受伤,颍上县杨某为此赔偿刘某损失125704元。

去年5月26日早7时许,颍上人刘某驾驶装运砖块的四轮拖拉机来到杨某经营的修理部充气,刘某手工操作气泵充气口给轮胎充气,杨某操作室内气泵,谁知充气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轮毂飞出,造成刘某受伤。

刘某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支付医疗费146452元。后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两人发生纠纷,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杨某申请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4月17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刘某因意外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和右手毁损伤治疗后遗有右上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致右手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为刘某使用的四轮车轮胎充气,充气过程中引起轮胎爆炸,轮毂飞出,导致刘某受伤。刘某作为四轮车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对该四轮车的轮胎性能应负有监管责任,刘某驾驶的四轮车未经年检,轮胎存在安全隐患,刘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杨某在为刘某的轮胎充气时,未注意观察轮胎状况,操作不合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该案情况,认定双方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依法法院判决:刘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合计为251408元,杨某应承担125704元。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