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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伤免责的条款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21 16:19:24


编辑同志:两年前,我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一切后果自负,建筑公司不担任何责任。去年12月,我在工作时左臂被砸伤,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表示,因与我有约在先,工伤的一切后果由我自负。请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读者:李小明

李小明读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你约定的工伤一切后果自负的这一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合同中的该约定条款,侵犯了劳动者依宪法所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宪法权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所受到的伤害,不管用人单位有无过错、有无责任,都应依法给劳动者进行医治、救助。因此,这项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建筑公司应承担你的工伤责任。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