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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线致人亡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17-07-17 16:10:22


因电路改造遗留的废旧电线未去除,导致村民不幸触电身亡。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颍上县供电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97239元。

2015年期间,颍上供电公司对杨湖镇区域内的供电线路进行改造。改造结束后,颍上县杨湖镇某村李某家菜地西段的旧电线杆上,遗留部分废弃电线未去除。 2016年9月4日凌晨4时许,李某在自家菜地里准备浇水时,因水管与抽水机接口需要扎紧,李某误以为涉事电线杆上的废弃电线没有电,便拿着老虎钳从涉事电线杆上剪取一定长度的废弃电线使用时,不慎触电身亡。同日上午6时48分,李某家人向颍上县公安局杨湖派出所报警。 2016年9月14日,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系被电击损伤而死亡。

经查,电线杆上白色电表盒距离地面为1.35米,电线杆上铁表盒距离地面3.1米。涉事线路为220V电压,产权人为颍上供电公司,涉事电线杆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颍上供电公司作为涉事电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在涉事线路废弃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废弃的线路及时采取断电、警示、处理等措施,负有疏于管理、维护的过错。

颍上供电公司上述管理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亡受害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查明涉事线路是否带电的情况下,误以为没电而擅自剪取电线导致触电身亡,其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合议庭酌定由李某和颍上供电公司分别承担50%的民事责任。依法法院判决:李某的家人因李某触电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94478元。颍上供电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为97239元(194478元×50%)。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