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李某是同学,一次同学聚会上,李某作为负责摄影者留下了我不少照片。一个月前,我发现李某未经我同意,将我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丑陋的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同学群内转发。并很快流入社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以致我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遭遇别人的疑问。请问李某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李某未经你同意,利用你的头像制作表情包,将你的照片制成具有丑化性质的表情包在群内进行转发,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通过网络对你加以嘲笑、讽刺、挖苦,降低了你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你的肖像权,还必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