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讯 因诈骗游客钱财,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王某、姜某、罗某、赵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查,2015年9月,姜某、唐某等人违反宗教部门管理规定,在青阳县庙前镇“天台下院”寺庙对面的门面房内设置佛堂,摆放佛像、香烛、功德箱等佛事用品,对外称之为圣泉寺接待处,并通过请客吃饭、暴力威胁等方式拉拢汽车站、火车站附近的黑车司机,将前往九华山的香客骗至该处,以为香客“点灯”祈福消灾和扩建圣泉寺等为由,让香客“捐功德”,骗取香客钱财,合计诈骗数额为58696.99元;其中胡某一人就诈骗数额为15400元。
(唐金法 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