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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收费不合理 消保委调解退差价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06 16:30:15

2017年1月,天长市消费者董先生带着其与天长市天然气公司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及缴费发票到天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天长市天然气公司不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费用,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董先生在投诉前已经多次和天长市天然气公司交涉,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均遭到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只得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请求帮助。

董先生投诉的事项涉及公用事业,天长市消保委接诉后非常重视,立即查看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根据涉诉双方签订的供用天然气合同,第二条第七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市场价及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相应调整燃气价格。乙方(天然气公司)应按照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并告知用户。对使用非预存款方式天然气计量表的客户应及时抄表结算天然气费。”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推知天然气用户收费方式分预存款和非预存款两种类型。消费者董先生缴款票据却是按照缴款当日天然气的挂牌价换算成立方气体的形式形成,也就是说燃气公司供气合同约定是用户缴费以预存款形式存在,并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调整予以调整。而事实上,董先生的天然气缴费单据却以预存气的方式存在。董先生缴费时价格是3.5元每立方,现在已经降到2.98元每立方,天燃气降价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而天燃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董先生家使用的天然气按照调价前后分别计价,从而无形中多收了董先生210元燃气费。在查清事情来龙去脉之后,天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约谈了天长天然气公司的负责人,告知其消费者的诉求,并向其宣讲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天然气公司同意补给董先生70立方天然气以弥补多收董先生的210元燃气费,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天然气收费和合同约定不符引发的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例中燃气公司擅自不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供气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收费,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起案例中,天长市燃气公司最终将多收的燃气费以立方燃气的方式赔偿给董先生,承担了违约责任。在此,天长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供气、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合同及相关单据,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作为维权证据,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郑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