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据“两高”出台的“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的司法解释审理首起非法采砂案。
被告人涂某为谋取暴利,于2012年底与苏某合伙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条无任何合法手续的二手采砂船,用于在淮河河道内采砂,后由涂某独自经营该采砂船。自2014年底至2016年2月底,涂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淮河架河河段等多处非法开采河砂7900吨,采取就地采砂、就地销售的方式,按照6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盗采青砂7900吨,价值为95600元。现船上采砂设备已被拆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淮河河道开采河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5600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某未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涂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涂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涂某违法所得四万元上缴国库。
(徐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