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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害 发包人雇主均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17 14:43:18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由雇主赔偿雇员经济损失12万余元,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系电焊工,吴某需改造吸沙船,遂将改造任务以7万元价格发包给王某,王某雇佣李某等人进行改造。去年5月的一天下午,李某进入船头船舱,准备焊接,刚点火,液化气(液化气罐系吴某提供)就爆炸了,李某被烧伤,后经鉴定,李某因外伤受伤后,目前遗留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12%以上(未达20%)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受王某雇佣,对李某的受伤,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成年人,在点燃液化气之前未尽到必要的安全谨慎义务,未检查液化气的泄漏问题,对此,李某本身存在过错,依法法院确认李某担责20%,王某担责80%。吴某将吸沙船改造任务发包给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王某承包该任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且吴某提供的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对李某的损失,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唐金法 陈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