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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越线停车被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详解“闯红灯”认定标准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10 15:13:08


本网讯 车速快,面对红灯没能在停止线内刹车,越过后才停下来,对此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闯红灯”处罚,车主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理由是,自己并未在红灯时穿越马路。 2017年1月5日,记者从泾县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交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3月30日,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市民张某作出3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驾驶私家车分别于2014年10月4日、10月6日、11月22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大队决定对张某3起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予以200元罚款。

张某在看了处罚依据后,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张某诉称,新交通法规只是提高了处罚力度,并没有改变闯红灯的取证过程。张某称自己通过媒体宣传中了解到,闯红灯需3张照片为证,分别是一张越过停止线,随后两张分别是车辆行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而自己的车辆只是越过停止线,根本没有驶离斑马线。

张某起诉要求交警大队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交通罚款、承担其往返车费和相应损失共计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每个车辆驾驶人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张某3起违法行为均采集了3张图片,分别记录了机动车在停止线内、停止线上和越过停止线的不同位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张某的辩称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故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要求赔偿2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私家车“闯红灯”究竟该如何认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处郑旭东处长告诉记者,车辆“闯红灯”构成违法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具体取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32-2009)相关规定。根据此规定,认定“闯红灯”的照片主要包括能够清晰辨认机动车通过停止线时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和号牌号码等信息。 

(乔文君 张英莲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