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协议且已交付定金,房产商却因近期“房价”直线上涨,想要提高价格。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投诉至工商部门,好在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房产商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12月8日,省工商局公布了最新一期12315维权报告。据显示,10月,全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问题共计8262件,其中受理消费者投诉1197件,举报108件,咨询6909件等。其中交通工具、通讯产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量位居前列。
房价上涨 优惠折扣缩水
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12315中心接到陈先生投诉,反映其10月2日在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订购房屋(别墅)一套,建筑面积192.82平方米,原价1043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011112元。双方商定:优惠9.3折后为9700元/平方米,总价款:1870354元,并签订“购房协议书”,陈先生按约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10月22日陈先生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置业有限公司竟然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3折改为9.5折,并称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且公司决定10月30日恢复原价10430元/平方米。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
接诉后,经埇桥区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查,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因近期“房价”直线上涨,被诉方认为当时协商的折扣过低,想要提高价格。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诉方行为属违规操作。经埇桥区12315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诉方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9.3折扣价售房,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一致。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该无条件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定金额度有“上限” 多收理应退还
10月8日,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朱女士投诉,反映其近日在铜陵市某婚纱店租赁了婚纱,价格为1000元,当时预交了500元定金,但之后其自行购买了婚纱,不再需要租婚纱了,认为所交定金超过了标的物的百分之二十,要求店家退回部分定金,店家不予处理。
接诉转办后,铜陵商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店家核实,情况属实。经调解,店家同意退还给朱女士多收的300元定金。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定金金额超过标的额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朱女士向该婚纱店支付定金预定租赁婚纱后,又不想在该店租赁了,其行为已违约,店家可以不返还定金,但因朱女士所交的定金超过租赁婚纱价格的百分之二十,店家应退还多收的300元。
(本网记者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