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拐卖妇女罪,颍上人李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因收买被拐卖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去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伙同余某骑三轮车途经颍上县江店孜镇姜岳西侧的公路时,将路边的智障女拉上三轮车带至自己住处。次日,两人骑三轮车将该女带至颍上县三十铺街上的王某家,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女卖给村民张某,李某分得1000元,余某分得300元。
张某明知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数月。张某归案后,该女被公安机关解救后送至十八里铺镇敬老院,取名刘哑巴,并登记入户籍。经鉴定:刘哑巴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同时法院还审理查明,李某、余某还曾先后两次拐卖智障女,一次在找买家时,智障女走失;另一次被人发现,李某、余某丢下智障女逃走。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