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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 交付定金购物要三思而后行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05 16:24:39


今年下半年以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30余起以事先交付预付款(即定金)的方式购物,尔后要求退款或退货商家不允的投诉。

消费者章先生于9月11日向某婚纱店交付1000元定金准备拍婚纱照,后发现准新娘怀孕,不想拍婚纱照,要求店方退回定金,被店方拒绝;消费者仇先生于10月8日在某苹果手机4S店刷卡预付1000元(可视为定金),订购了一部价值为6200元的苹果手机,后来手机到了却不想要,要求店方退货遭拒;消费者吴先生新房装潢需要采购一批灯具,于10月12日在某灯具店开展的销售活动中预付500元定金,后发现这家灯具店的价格并不便宜,便要求店方退还定金,店方不予理睬。

贵池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每起投诉都认真依法受理调解。类似上述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振振有词地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买商品不满意可以在7天内退货或退款,其实这种认识是以偏概全和误解。《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要注意此项条款有个前提,那就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而有些消费者出于种种原因,在不能举证预购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反悔要求退货的投诉,《消法》是不予以支持的。至于《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7日内可以退货”是指采用网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但同时还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等一些特殊的商品仍然不能退货。

而消费者购物提前向商家交付预付款(定金),其实已经与商家形成了销售合同关系。而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预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不讲信用,店方扣留预付款(定金),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并没有违法。

在此,贵池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您在购物交付预付款(定金)之前,一定要货比三家,谨慎行事,不要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盲目向商家提前交预付款(定金),而事后反悔就是不守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是不予支持的。 

马乐安